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扰乱民用航空营运秩序的行为:(一)倒卖购票证件、客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有效订座凭证;(二)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购票、登机;(三)利用客票交运或者捎带非旅客本人的行李物品;(四)将未经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物品装入航空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