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十六条有效境内机构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利息,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借贷合同及债权人的付息通知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