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十五条有效境内机构下列对外支付用汇,由外汇局审核其真实性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一)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四)规定比例和金额的预付货款;(二)超过本规定第十三条(六)规定比例和金额的佣金;(三)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四)偿还外债利息;(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提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