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十条有效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