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第十一条有效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当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外汇指定银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