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有效

污染源普查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