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二)临时简易机场;(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