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章 森林病虫害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经常发生森林病虫害的地区,实施以营林措施为主,生物、化学和物理防治相结合的综合治理措施,逐步改变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