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章 森林病虫害的除治第十四条有效发现严重森林病虫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同时报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森林病虫害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