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