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