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航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一)检举、控告危害航标的行为,对破案有功的;(二)及时制止危害航标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少损失的;(三)捞获水上漂流航标,主动送交航标管理机关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