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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