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