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