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