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第一节 临时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自反补贴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