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章 反补贴措施/第一节 临时措施第三十条有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04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