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第十八条有效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