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