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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有效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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