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