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