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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效

伪造、变造和买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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