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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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