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