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以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