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