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七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算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当退还学生的学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当支付给教职工的工资和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应当偿还的其他债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