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六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自己要求终止的,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