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