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八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终止或者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