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