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四十四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变更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