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八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不得以外汇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