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