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增设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增设机构的必要性;(二)增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三)与业务相近的司级内设机构职能的划分。撤销或者合并前款所列机构的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撤销或者合并机构的理由;(二)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职能的消失、转移情况;(三)撤销或者合并机构后编制的调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