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五章 武器装备第二十八条有效民兵武器装备的调动,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县人民武装部、军分区、省军区、军区批准,跨军区调动或者调出民兵系统的,由总参谋部批准。民兵武器装备,不得擅自借出。因执勤、训练需要借用配发给民兵或者民兵组织的武器装备时,必须报经县人民武装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