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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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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武器装备
第二十七条
有效
民兵配属部队执行作战、支前任务所需武器装备,由县人民武装部配发;到达部队后,由所在部队补充。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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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