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四章 军事训练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参加军事训练的基干民兵,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由县人民武装部进行登记。民兵军事训练成绩评定标准,由总参谋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