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民兵组织第十三条有效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照任免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干民兵连长或者营长,由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或者本单位负责人兼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