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工作条例/第二章 民兵组织第十四条有效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