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第十五条有效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以纸质方式提出的,应当打字或者印刷。本条第二款规定适用于办理其他商标事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