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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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