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第十三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