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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五条

有效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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