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七条有效拟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畜禽遗传资源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协议;(二)与境外进口方签订的国家共享惠益方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