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明确;

(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

(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四)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五)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机构、中方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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