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八条有效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研究目的、范围和合作期限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四)不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构成威胁;(五)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的单位,应当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机构、中方独资企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