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第六条有效向境外输出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途明确;(二)符合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三)不对境内畜牧业生产和畜禽产品出口构成威胁;(四)国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