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本地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人考核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