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考核条例/第五章 考核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成不同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作。各专业工种的考核组织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术工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