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