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二)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三)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