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事项,接受民主监督:(一)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二)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三)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四)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五)重大事故处理情况;(六)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重要事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