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维护矿山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三)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及时报告危险情况,参加抢险救护。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96年10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